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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2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是指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相关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能力和表现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工作总体按照层级管理、分工协同的组织体系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工作全过程,具体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过程,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评比表彰奖励、科技服务活动、科技人才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过程。

第四条 科技计划诚信责任主体是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受托机构、承担单位、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党政机构工作人员的科研诚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按照“谁主管、谁核查、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对未按本办法执行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信用的管理与内容  

第六条 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是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是“信用西安”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科技计划诚信信息归集、汇交和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全市科研诚信信息与“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西安)”及相关部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及组织实施全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各业务主管处室归口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评比表彰奖励、创新活动等过程中信用情况的查验、收集、记录、初评、报送等工作。局属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计划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科技局会同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记录科技计划活动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在参与和执行中的信用情况,并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科技专家库建设,逐步建立市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库,记录管理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实行科技计划诚信承诺制,在申请、承担或参与科技项目、科技专家、科技创新平台、专业服务机构或评比表彰奖励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九条 实行科技计划诚信资格核查制度,将参与单位和科研人员诚信状况监控贯穿于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研活动的全过程。市科技局各业务主管处室应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事前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项目申请、评审立项、项目验收、划拨资金、授予荣誉等各项工作的前置必备条件,对在失信期内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科技计划诚信管理的依据包括申报材料、合同书(任务书等)、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书,科技计划、评比表彰奖励、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三章 信用的评价与奖惩

第十一条 探索建立科技计划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信用记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等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分AA、A、B、C四类管理。具体内容为:

(一)AA级:守信激励名单,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责任主体:

1.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项的单位或个人。

2.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项目称号的单位或个人。

3.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等。

此类信用等级责任主体名单有效期一般为长期有效,其在推荐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申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评奖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A级:正常信用名单,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责任主体:

1.遵守科技项目申报规定、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等。

2.根据管理规定和签订合同书(任务书等)认真推进项目研究、开展中期检查、及时进行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

3.按照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筹集自筹经费、开支项目经费、提交财务情况报告等。

4.认真总结科技项目开展情况,按合同书(任务书等)完成技术指标,项目经费决算合理合规,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真实有效等。

5.积极配合开展科技项目评价评估,严格执行监督评估相关纪律等。

此类信用等级为各责任主体的默认等级,给予其承担及参与相关科研任务的正常资格。

(三)B级:一般失信名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责任主体:

1.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及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实施过程中重大变更事项等。

2.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3.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4.违反回避原则;泄露相关信息,影响科技项目公开公正评审的行为。

5.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6.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此类信用等级责任主体失信期为:违规单位2年(含)以内;违规个人3年(含)以内。采取的措施包括:取消相关责任主体申请各类科技计划和评比表彰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约谈问责、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相关措施可视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四)C级:严重失信名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责任主体: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承担、中介服务资格及相关称号、荣誉等行为。

2.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擅自超越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5.列入3次(含)以上一般失信名单(B级)的。

6.其他违法违纪及科研不端,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此类信用等级责任主体失信期一般为:违规单位2—5年(含5年);违规个人3—5年(含5年)。采取的措施包括:取消相关责任主体申请各类科技计划和评比表彰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撤销并追缴其已获取相关科技方面的项目、资金、称号、荣誉等;按规定将失信名单上传至“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并将评价结果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西安)”。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相关措施可视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若相关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应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第十二条 法人及其他组织被列入失信名单(B级、C级)的,在对失信单位进行惩戒的同时,市科技局可以依法对该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由市科技局各业务主管处室提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初步名单和列入依据,根据要求对初步名单履行告知程序,向责任主体告知后其无异议的,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列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名单,按要求上传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主体被告知后提出异议的,由市科技局相应业务主管处室开展调查,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如需提交会议研究,按既定程序组织。守信激励名单(AA级)发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失信行为记录由市科技局及其授权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监督和评估机构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的权限。失信行为记录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涉密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影响社会稳定等因素不宜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市科技局相应业务主管处室应进行涉密审查,发布前进行必要的技术脱密处理。

第四章 信用的调整与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记录动态调整机制。守信激励名单(AA级)相关责任主体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守信激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应及时从守信激励名单中移除。对一般失信名单(B级)、严重失信名单(C级)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相关失信记录名单。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科技计划失信行为投诉、举报相关工作。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自然人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外),由其所在的单位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单位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市科技局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并据此记录失信行为和信用评级。

第十八条 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责任主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向市科技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申诉期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被列入一般失信名单(B级)的责任主体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实施信用修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和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C级)等情形除外:

(一)责任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

(二)责任主体已履行义务并整改到位且在一年以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的。

第二十条 信用修复程序: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已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的,可向市科技局相应业务主管处室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业务主管处室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局党组会研究。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修复的,将责任主体从相关失信惩戒名单中移出。涉及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还应符合其所需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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