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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0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 管理的实施意见》、《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聚焦西安市发展战略,围绕西安市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和验收评价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技创新战略、规划、路径与方法等科技创新理论研究;

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三)“双创”载体建设,科技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培育,企业研发投入和研发体系建设等;

四)产学研协同创新、技术转移转化和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五)围绕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区域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产品研发、实验示范及国际合作等。

六)农业科技研发与示范,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医学科技研发与创新,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与应用示范;

七)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八)科技金融和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交流合作、科技创新活动等科技创新环境建设;

九)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科技创新活动和重点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西安市境内(含西咸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学创新与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和其他方式等支持,根据项目的类别、规模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给予不同额度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总体政策研究,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退出等事项,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以及中期财政规划编制,会审下达科技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决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科技计划;负责项目与专项资金的管理、跟踪检查、绩效评价、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科技行政和财政主管部门、开发区归口业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相关高校院所等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申报推荐,协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验收评价,匹配项目约定的经费。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履行法人责任,负责制定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编制申报具体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按要求申报项目绩效目标,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按规定权限调剂支出预算,依据合同执行项目和使用资金,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及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和“二上二下”程序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一上”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市科技局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调整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报部门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和市人大审批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批复。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结合年度工作任务,设置科技计划(工程)体系,制定各科技计划(工程)具体管理办法。对前资助类项目,会同市财政局面向社会发布各领域项目征集指南,各区县(开发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资料的初审、上报工作,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在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的基础上,提出项目支持计划的建议,商市财政局会签后下达项目支持计划;对事后补助、奖励补助类项目,根据具体管理办法实施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提出项目支持计划的建议,商市财政局会签后下达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一)事前资助项目,资金拨付实施节点制管理。项目立项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预拨一定比例项目资金至项目单位;对立项金额较大执行期超过1年的项目,应合理确定年度资金拨付数,应与项目单位执行情况相匹配,避免资金沉淀;项目执行过程中,市科技局按项目合同组织项目期中评估或期末验收评价,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拨付项目节点资金。对项目市财政资金在10万元(含)以下的,可试行一次性拨付及经费包干制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自主编制和调整经费预算。

二)事后补助和奖励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一次性下达资金至项目组织或承担单位。

三)其他方式支持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资金预算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赋予项目单位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其中: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调增外,设备费调减及其他科目费用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单位,同时报市科技局备案;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市科技局审批。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最高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仪器设备软件购置或开发费后的25%。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正确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与科研人员绩效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主要用于激励科研人员,其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以事后补助和奖励补助支持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事前资助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合同,未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经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事前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三个月内及时申请验收,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验收后的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市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单位管理、使用、处置、收益;其中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提高项目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大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至70%以上。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计划管理费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其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指南的制定、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管理系统建设、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以及根据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编报预算,市财政局核定。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或审核、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直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直接委托的,根据专业机构委托事项实际开支情况,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对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含)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检查。执行期超过1年的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适时组织对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执行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和项目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或项目立项时,要同步编制绩效目标;预算或项目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目标跟踪和运行管理;预算或项目执行结束后,要适时对专项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并督促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全过程诚信管理,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过程,建立诚信奖惩机制,推动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四清单一张网”改革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过程及结果、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达到目标或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 〔2017〕262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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