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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获得市级财政经费事前资助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合同到期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等进行验收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评价相分离的原则实施验收。其中:

市科技局项目验收管理处室,负责制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委托指导第三方验收机构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项目验收实施情况等。

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审批项目延期和提前验收申请,制定主管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验收标准,会同验收机构实施项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及到期未验收项目进行管理处置等。

市科技局科技专家管理处室,负责项目验收专家选取、专家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区县(开发区)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按时申请和实施验收,审查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市科技局和验收机构实施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及时总结项目完成情况,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配合验收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材料提交、审查、现场核查和会议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局采取政府采购或直接委托方式,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实施项目验收,验收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配备验收专职人员和必要设施,制定项目验收

工作制度,规范项目验收流程,确保项目验收质量;

(二)制定项目验收年度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市科技局批准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负责项目验收的通知督促、指导咨询、验收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资料管理和情况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配合开展对验收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五)做好项目验收材料的整理、归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一般由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等单数组成,由验收机构根据项目情况提出专家申请,按程序报批后,由市科技局科技专家管理处室依据评审专家选用规则选取专家。验收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职尽责,客观公正评审,主动回避利益关系人,保守科研及商业秘密,独立真实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章 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向验收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同时发布项目验收通知,明确项目验收有关事宜;

(二)材料准备。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按验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送验收机构;

(三)材料审查。项目验收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20万元以上(含)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四)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材料审查通过后,验收机构按项目类别制定具体验收方案,包括验收时间、地点、方式、专家需求等,经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和项目验收管理处室审查,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由市科技局科技专家管理处室选取专家后,组织实施项目验收;

(五)拨付尾款。验收完成后,由验收机构适时制定项目验收证书,整理归档项目验收材料;市科技局按规定公示项目验收情况后,根据预算拨付项目尾款;

(六)总结反馈。项目验收整体结束后,验收机构应按项目类别分析汇总项目验收评价情况,及时反馈市科技局,为加强项目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确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审查后,报市科技局项目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期项目不再拨付项目尾款。

市级科技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提前验收,对项目确实实施顺利、提前完成合同任务目标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主管处室批准同意后,方可由验收机构提前验收,提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在项目到期实施验收1年内,对不配合验收或通知后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由验收机构及时通报项目主管处室和项目验收管理处室,由项目主管处室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答辩验收、现场验收、材料验收等方式。其中:

答辩验收采取会议形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即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与现场勘验相结合,验收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现场勘验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材料验收采取会议形式,验收专家组通过审阅材料,形成验收意见,项目负责人不进行项目答辩。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资金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不进行项目答辩,直接由专家根据材料验收;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验收会议由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参加,按要求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费筹措及支出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变更或不能参加的,须提前书面授权委托汇报人(必须为项目组成员)。

第十五条 项目下设子课题的,按照谁立项谁管理验收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各个子课题进行验收,具体实施可委托第三方,验收标准参照本办法。在子课题验收的基础上,市科技局按规定对项目整体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市级科技项目验收,采取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同时进行的方式,其中市级财政资金2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项目,须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专项审计。

第四章 验收内容和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事项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及应用效果,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

(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材料一般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实施技术总结报告;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有关证明材料:

1.市级财政计划支持2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应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须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技术参数检测报告(原则上需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3.项目合同涉及企业收入、利润等经济指标的,应提供项目执行期各年度企业负债、利润表,验收申请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4.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报告、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论文等科技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六)项目验收评价得分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照表。

第五章 验收标准和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按照项目类别进行分类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评价。市科技局项目验收管理处室负责制定项目验收评价综合标准,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制定项目类别具体验收标准。单个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可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会议一般由市科技局项目验收管理处室、项目主管处室、验收专家和验收机构相关人员参加,验收机构组织实施;在验收过程中要确保专家独立行使验收评审权,任何机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千涉专家。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技术专家重点负责技术类指标完成情况评价,财务专家重点负责经济类指标完成情况评价,科技管理专家重点负责项目管理和社会环境效益情况评价,专家组组长负责汇总情况并组织讨论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在项目数据库或管理系统中记录在案,作为后续年度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完成合同主要目标任务的可通过验收,否则不得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项目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全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项目管理规范、评价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基本完成,经费使用较合理、项目管理较规范、评价分值在80分(含)以上的为良好;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指标任务基本完成(达到70%以上),经费使用较合理、项目管理较规范、评价分值在7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

通过验收的项目,尾款正常拨付;其中验收评定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项目的评定等级分为结题和不合格。

项目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项目结题处理。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企业经营方向重大调整,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按合同计划实施,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期间无故意不作为的;财政经费使用比较合理规范,但由于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主要的技术和经济指标没有完成(评价分值在70分以下)的。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验收程序处置。结题的项目不再拨付尾款,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依据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纳入诚信管理。

项目实施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一)项目合同到期1年(含)以上未申请验收或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主要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弄虚作假的;

(三)项目执行期内或验收期间,项目单位撤销、注销、吊销等致使项目不能执行且项目单位未主动申请项目结题的;项目单位不主动作为导致项目未执行的;项目单位不配合验收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及验收规定情形的。

不合格的项目,结余的和未按《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的财政经费收缴财政,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依据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纳入诚信管理。如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机构移交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验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验收专家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评价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验收工作正常开展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项目验收评价的有关各方与人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如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纪律处分条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管理的通知》(市科发[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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